经贸局党工委议事原则

  为进一步加强局党工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进一步健全党工委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民主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议事原则
  ㈠坚持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的原则。党工委议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省、市、县委的决定、决议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请示,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工委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决议、指示与本工委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与时俱进,发挥主动性、创造性。
  ㈢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执行决议的原则。党工委委员人人平等,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党工委议事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相结合。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先充分酝酿,每个工委委员都必须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和决策,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决议形成后,允许保留意见,但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决议。
  ㈣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敢于负责原则。凡属工委议事的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策重大事项。工委委员要互相沟通,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加强团结协作。对分管工作和属职权内的事情要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并能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遇重大事件或突发事故来不及召开工委委员会议,书记或者有关工委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市领导的重要指示,结合党工委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2、审定以党工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干部任免报批和聘请工作计划、方案和重要讲话等。
  3、讨论和审定党工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4、讨论局纪工委提交按管理权限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和恢复党员权利。
  5、审议批复党工委所属各支部请示的事项及支部(总支)的选举候选人的请示和选举结果的批复。
  6、审议通过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7、研究基层党的建设和基层党组织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8、讨论表彰先进。
  9、召开好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检查和整改工作。
  10、研究决定其它需要党工委讨论的事项。
  三、议事日程
  1、党工委委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工委委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专职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工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
  4、每次会议,必须有指定专人记录。
  5、工委委员会议讨论的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见,则视为同意。
  6、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具体落实的,由会议召集人指定分管成员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书记报告执行情况,必要时由会议记录人员记入党工委委员会议记录本。
  四、议事纪律
  1、对工委委员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如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更改原决定可以向书记建议提出请下次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但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应坚决执行原决定。
  2、党工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应保密的党工委委员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密。
  3、党工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如有破坏党的纪律的事实,党工委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