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001.发展党员程序
002.入党条件的明确
1.年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4.愿意执行党的决议
5.愿意按期交纳党费
003.写入党申请书
004.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函调或外调手续的办理
1. 进行政审、函调或外调手续办理的要求
2.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函调或外调
3.如何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4.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指的是哪些人
6.党组织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外单位来人、来函进行政审调查
7.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指的是哪些人
005.讨论接收新党员的程序
006.怎样填写《入党志愿书》
1.“入党介绍人意见”的填写
2.“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的填写
3.“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的填写
4.“支部大会通过延长预备期的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的填写
5.“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的填写
6.“党委审批意见”的填写
7.怎样填写“家庭主要成员” 和“主要社会关系”
007.《入党志愿书》的印制
008.支部大会同意预备党员转正后,上级党组织应在3个月内审批,超过3个月未审批的如何处理
009.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010.党籍、党龄、入党时间
011.转正申请书的写法和要求
1. 转正申请书的基本写法
2. 写转正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的写法
012.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三者有何区别
013.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参加的党内活动
014.党费交纳必须严肃
015.我县关于党费交纳的规定
1.党费交纳基数的确定
2.各单位上交党费的时间和办法
3.党费的管理
016.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017. 党费的使用范围
018.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019.党的临时支部无发展党员的权限
020.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1.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3.党员证明信
4.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办法
5.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要
6.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5.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指的是哪些人
7.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8.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9.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的印制与保管
10.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丢失的处理
11.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的处理
021.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022.村委会性质和职责
正文
001.发展党员程序
1.培养教育考察工作: ⑴确定培养对象;⑵落实培养教育措施;⑶定期考察;
2.履行发展手续前的准备工作:⑴ 确定近期发展对象;⑵ 进行严格审查;⑶ 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⑷ 组织培训;⑸征求上级党委意见;
3.履行发展手续工作:⑴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⑵填写入党志愿书;⑶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⑷上级党委指派专人谈话;⑸党委审批;⑹组织预备党员宣誓;
4.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工作:⑴编组参加组织生活;⑵继续进行培养教育;⑶预备期满前进行全面考察;⑷预备期满,讨论转正。
002.入党条件的明确
党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既是申请入党的条件,也是做一名共产党员的起码要求。这条规定,贯穿着无产阶级建党学说的一些重要原则。要求入党的同志不但要了解这些规定,而且应当弄清楚党章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1.年满十八岁的劳动者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这句话有三层含义:第一,加入党组织必须年满十八岁。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一个人到了十八周岁才算成年,才能有比较确定的政治判断力,以确立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终身志向。第二,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没有中国国籍的人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三,加入党组织必须是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因为作为以消灭一切剥削和压迫、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的工人阶级政党,是不允许剥削分子进入党内的。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党章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作为申请入党的条件,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不是单个党员的简单组合,而是根据党的纲领和章程,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是思想上政治上高度一致的革命者的政治组织。党的纲领,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准则,它包括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最终目标,党在当前历史阶段的总任务和基本政策,以及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等。党的章程,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党内政治生活和处理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党纲党章的这种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它是党建立、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党员承认党纲党章,是党在组织上一致的前提。如果党员在党纲党章上的思想一致被破坏了,党也会从组织上瓦解。因此,每个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承认党纲党章'。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承认”,不仅是口头上的拥护和接受,更重要的是有实现党的纲领、执行党的章程的决心和行动,立志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是指共产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特定组织,并在其中过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对于这个问题,列宁在1903年7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同马尔托夫展开过激烈的斗争。马尔托夫主张,只要承认党纲党章,就可以做党员,不必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甚至提出每个罢工者都可以自行“列名”入党。列宁坚决反对这种主张,认为党员不仅要承认党纲党章,而且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他尖锐地指出,按照马尔托夫的党员条件发展党员,只能模糊党和阶级的界限,改变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使党变成一个涣散的俱乐部。我们只有按照列宁提出的原则建立党,才能使党真正成为无产阶级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保证党的思想统一和组织统一;才能使党作为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来行动,从而肩负起伟大的历史使命。要求入党的同志,要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必要性。
积极为党工作,是指党员有义务担负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并且尽心尽力地把它做好。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主要包括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例如,参加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工作,参加党内教育工作,参加联系群众的工作及对人民群众的宣传工作,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和各种群众团体的工作及社会工作等。党组织要根据具体情况,给每个党员分配适当的工作,并进行检查和指导。每个党员都应当自觉接受并努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愿意执行党的决议
党的决议,是为完成党的总目标、总任务,在某一个时期对某一项工作或某一件事情,经过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或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全体党员必须贯彻执行的事项。党的决议代表党员的意志,必须贯彻执行。如果对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不能采取各取所需和阳奉阴违的态度。如果每个党员可以自行其事,那么党的团结统一就会受到破坏,党就没有战斗力。所以,申请入党者愿意执行党的决议才能加入党的组织。不愿意执行党的决议的人就不能当党员。
5.愿意按期交纳党费
为什么把愿意按期交纳党费作为申请入党的条件之一呢?因为,党员按期交纳党费,不仅是从经济上帮助党,更重要的是,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表现,也是检验党员是否具有组织观念的一个标志。在艰苦的战争年代里,许多党员省吃俭用,领到一点津贴,首先想到的是交纳党费。有的党员牺牲前还把身边仅有的遗物作为向党交纳的最后一次党费,表现了共产党员高度的组织观念和对党的无限忠诚。在和平的环境里,也有许多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他们当中有的在临终时嘱托亲属将自己的毕生积蓄作为党费交给党,有的将自己劳动致富所得作为党费交给党组织。要求入党的同志应当充分认识按期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在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后,应当自觉地按期交纳党费。如果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应当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甚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作出决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把这样的党员除名。
对于党章第一条的上述内容,共产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应该明确并正确理解,而且下决心去做。因为这是对共产党员的起码要求。
003.写入党申请书
写入党申请书没有固定的格式, 但一般应有以下基本内容:
⑴为什么要入党。 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⑵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 学习、 作风等方面情况;⑶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 如因文化程度不高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可由本人口述, 请别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 经申请人签名盖章后交党组织。
004.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函调或外调手续的办理
1.进行政审、函调或外调手续办理的要求
1.县委、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2.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军队团以下的党组织,需要调查证明材料或接待调查证明材料时,不论是函调还是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县(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写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3.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采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凡能函调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调查解决的,就不要往远处调查。
4.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 1979年2月20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中要求的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对外调手续不完备的,有关党组织可不予受理。
2.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函调或外调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经过党组织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本单位有关人员了解后,仍有某些重要情况不清的,可以向外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函调或派人外调。函调或外调的问题必须是与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密切有关的。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和一些不必要搞清楚的细枝末节,不必进行调查。同时,要注意,凡函调能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
3.如何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重要内容。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首先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亲身经历了哪几次重大的政治斗争,然后,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在这几次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思想倾向及对重大原则问题的态度、认识和言行等。主要看他能否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的利益、捍卫人民的利益;能否为了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勇于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能否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自觉清理思想,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4.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爱人、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
5.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指的是哪些人
“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时也应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
6.党组织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外单位来人、来函进行政审调查
凡符合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函调、外调材料的有关规定的,接待单位均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或拒不受理。受理政审调查中,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证明材料提供前,应经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阅。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党组织应在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政治状况和对证明材料的看法。调查过程中,证明人提供了新的调查线索,或遇证明人工作已经调动时,接待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办理转接介绍信手续。
7.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指的是哪些人
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内的每一个人,主要是了解那些在政治、经济上与发展对象交往密切的人。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调查。
005.讨论接收新党员的程序
主要有六项程序:⑴发展对象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家庭情况。 ⑵由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⑶支委会介绍培养考察情况, 并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提出意见。 ⑷到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进行表态和说明。 ⑸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大会表决时, 申请人不必回避。⑹如发展对象被通过入党, 支委会要将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 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006.怎样填写《入党志愿书》
填写《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时必须履行的手续。填写《入党志愿书》要实事求是,按照表中所列项目准确填写。一般要求如下:(1)“姓名”一栏中“曾用名”应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2)“籍贯”一栏是指本人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祖居与出生地不一致时,“籍贯”一般按其父亲的“籍贯”填写。(3)“文化程度”一栏要按现有文化程度或技术专业水平填写。按学历填写的要写明毕业或肄业。(4)“现任职务”一栏是指发展对象现在实际担任的职务。没有职务的同志,只填个人职业。(5)填写“入党志愿”一栏时,首先要将自己对党的认识写清楚。对党的认识主要包括对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纲领、宗旨、现阶段任务等的认识和理解。应当写清楚自己为什么要加入中国共产党,准备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党员等内容。(6)“本人经历”,包括个人的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一般应从上小学开始,根据本人不同时期所从事的职业或担任的职务,分段填写。经历中的不同阶段应分别填写,并注明证明人。(7)填写“奖励或处分”一栏时,一般经过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批准表彰和奖励的,均可填入;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机关或政法机关所作的组织处理或刑事判决,均作为处分填写。 (8)“家庭主要成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9)“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主要填写在政治和经济上同本人联系密切或影响较深的亲戚、朋友等。(10)“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在其他项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11)某些项目没有内容填写时,应注明“无”。(12)《入党志愿书》中由党组织、入党介绍人填写的项目,在按规定填写后,应签名盖章。凡是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发展对象都要自己填写《入党志愿书》。如果本人文化程度较低,或由于特殊原因,本人填写确有困难的,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发展对象口述的内容填写,代填人应当署名。
1.“入党介绍人意见”的填写
介绍人必须是本支部内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不可以做介绍人,“介绍人职务”既要填写填写党内职务,也要填写党外职务。如职务较多,可填写主要职务。没有职务的可以不填。入党介绍人应本着对党、对被介绍人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的把培养和考察中了解到的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全面评价,具体地填写出来,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不能只简单地填写“同意某同志入党”。对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也应如实填写,不要以“希望”、“赠言”的方式来代替。
2.“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的填写
支部大会的决议是全体党员意见的集中体现,必须认真填写。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是说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对他的基本评价;二是记载支部大会表决的情况,支部党员数、到会党员数和其中有表决权的人数,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人数,以及表决结果。最后还要写上支部名称、通过决议的年月日,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发展对象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含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赞成意见),方可通过。
3.“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的填写
应根据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情况,扼要说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写清楚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必须写明是同意按期转正,还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是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应写清延长的时间。
4.“支部大会通过延长预备期的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的填写
凡是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延长期满支部大会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问题。支部大会通过决议后,将延长期的表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填入该栏内。表决结果,要么转为正式党员、要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而不能再次延长其预备期。
5.“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的填写
大多数总支部没有审批发展党员的权力,但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要经过总支部审查后才能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经县团级以上党委授权发展党员的总支部,可以直接审批。中间没有总支部的,党支部将材料直接报党委审批,该栏目可以空白。
6.“党委审批意见”的填写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都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代替党委审批。填写审批意见时,应当写清批准或未批准的理由,写清党委表决的情况。如批准为预备党员,则应注明预备期从哪年哪日算起;如批准为正式党员的,则应注明从哪年哪日转为正式党员。
7.怎样填写“家庭主要成员” 和“主要社会关系”
“家庭主要成员”栏,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和子女,以及同本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人。“主要社会关系”栏,主要填写同本人联系密切或影响较深的亲戚、朋友等。
填写上述人员时,均应写明姓名、称谓、工作单位、职业(或职务)、政治面貌。如有政治等问题,应注明问题的性质、结论、组织处理意见等。填写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不能把“家庭主要成员”理解为户口簿内的人,即不能把分居立户的父母等直系亲属填在“主要社会关系”栏内,也不能把户口簿内的公、婆等非直系亲属填在“家庭主要成员”栏内。
(2)对“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称谓要规范,不能使用地方习惯称呼,如:老婆、丈母娘等,也不要使用含义不清的称呼,如兄弟、阿姨等。
(3)参加党派组织的,应注明是哪个党派的党员(成员)。如参加中国共产党,应写明“中共党员”,不能只写“党员”二字。未参加任何党派的,不必填写“群众”二字。
(4)已离退休的,不能只填写“离休”或“退休”二字,而应写明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职业和政治情况。
(5)父母及主要社会关系中的主要成员已去世的,也应填写,并注明生前的单位、职业和政治情况及去世的年月等。
007.《入党志愿书》的印制
印制《入党志愿书》是一件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加强统一管理。
各据目前的做法,入党志愿书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中国民航总局政治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各中央金融结构党委组织部可以监印。
008.支部大会同意预备党员转正后,上级党组织应在3个月内审批,超过3个月未审批的如何处理
党委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对超过了规定审批期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因党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了审批时间的,如果超过规定期限不是太长,应抓紧审批;如果超过期限较长应经支部大会复议后再报批。其预备党员转正时间应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了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或超过期限较长的,由支部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复议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时间算起。
如因特殊情况超过6个月未予审批的,由原报批党支部对发展对象重新履行入党手续,包括支部大会重新进行讨论。否则党委不能审批。
009.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包括以下程序:(1)宣布仪式开始,奏唱《国际歌》;(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3)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4)宣誓,宣誓时举右手握拳过肩;(5)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组织负责人讲话;(6)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7)党员代表或积极分子讲话;(8)奏唱《国歌》,宣布仪式结束。
010. 党籍、党龄、入党时间
党籍表示党员的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即有了党籍。
党龄是成为正式党员的时间,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不算党龄。
入党时间是从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
011.转正申请书的写法和要求
1.转正申请书的基本写法
转正申请,是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材料。
标题:一般为“转正申请书”,居中书写。
称谓:一般为“敬爱的党组织”或“党支部”第二行顶格书写。
申请写正文的内容一般包括:
1.写明自己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的时间及预备期满的时间。延长预备期的党员要写明什么时间被延长的,到什么时间延长期满以及延长预备期的原因,并向党组织请求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2. 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这是转正申请的主体部分。这部分应该写得全面、具体、详细。首先,从总的方面写自己入党后,在党组织的教育下,在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党性锻炼、解决思想入党问题等方面所取得的收获。其次,写明自已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及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再次,对自己入党时存在的缺点,现在克服改正得如何,还存在哪些不足要实事求是地写出来。尤其是延长预备期的要重点说明延长期间的缺点问题和改正要求。
3.写明今后的努力方向。应该针对自己的缺点来写、最好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4.如果还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在入党时没有向党组织讲明的,或在预备期发生了什么应该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也应写清楚。
5.应向党组织表明愿意接受长期考验的态度。
结尾:在申请书的最后,要署名和注明申请日期。一般居右书写“申请人 ×××”,下一行写上“××××年×月×日”。
转正申请一般应在预备期满之前主动交给所在党支部。
2.写转正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1.转正申请书要适时写出,交给党组织太早、太晚都不行,一般在转正到期前一两周为好。
2.转正申请书不能过分简单、概括,要体现思想进步的连续性。既要与预备期思想相联系,也要与申请入党过程、思想变化相联系,注意思想的深度。
3.延长预备期后提出转正申请,在写转正申请书前还需要与党组织有关负责人正式谈话,征求意见。
012.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三者有何区别
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一般应书面申请),均称作“申请入党人”。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支委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确认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称为“发展对象”。
013.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参加的党内活动
为了使入党积极分子了解熟悉党的基本知识, 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促其成长, 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一些党内活动,如听党课,列席参加接受新党员的支部大会, 新党员入党宣誓大会,党内有关的政治学习,义务劳动等。
014.党费交纳必须严肃
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通常应按月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不宜由别人代交,也不能提前或数月一次性交纳。除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向现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交纳党费外,其他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应由党员本人把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在没有划分党小组的支部,由党员本人直接交给支部组织委员。党员如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是外出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
015.我县关于党费交纳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我县党费缴纳的具体规定:
1.党费交纳基数的确定
l、机关工作人员每月交纳党费的基数,包括以下六个部分:(1)职务工资;(2)级别工资;(3)基础工资;(4)工龄工资;(5)岗位津贴(职岗津贴),除杭州市定的部分,其余均作党费交纳基数;(6)省定的93元补贴应作党费交纳基数。
以上六个部分的工资之和,并按照中组部规定的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交纳党费的基数
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固定工资;(2)活工资(津贴);(3)岗位津贴(职岗津贴),除杭州市定的部分,其余均党费交纳基数;(4)省定的93元各种补贴应作党费交纳基数。
以上四部分之和再按中组部规定的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每人每月平均减70元(市定的津贴部分),其余的都应作交纳党费的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为基数交纳党费。
4、企业单位的党员月固定工资、活工资(主要是各类津贴、奖金)之和的100%作党费交纳基数。
5、其他行业的党员按照中组部(9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交纳党费。
2.各单位上交党费的时间和办法
1、各单位上交县委组织部的党费时间为每半年一次。上半年的党费应在7月20日前上交,下半年的党费应在12月20日前上交。上交的党费都要在年终时进行结算通报,各单位不得任意截留。
2、各单位上交县委组织部的党费,仍采取到桐庐县工商银行托收的办法上交,县委组织部党费开户银行是:桐庐县工商银行(地址:老桐中附近),帐号,1202089109008902980和桐庐县农村信用联社(地址:农经大厦),帐号,1101060101201000001630。各单位凭银行的现金交款单到县委组织部开具党费收据。
3.党费的管理
1.各单位要严格党费的收缴、管理制度,建立党费专帐,指定专人负责。党费不准与其他经费混在一起,严禁个人长期保存现金。党费经管人员调动时,应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2.各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县委组织部对全县基层党组织党费的收缴、管理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若发现有违反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016.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中组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有关条文: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年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017. 党费的使用范围
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的具体适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018.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要求入党,一般根据务工的时间长短来确定;到一个企业等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应聘、应招时间不满一年的,可向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国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提出;应聘时间超过一年的可向招聘单位党组织提出。
019.党的临时支部无权发展党员,但可以接收申请人的入党申请,可以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考察工作。
020.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1.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应当一致。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党员证明信”;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当我们说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时,是广义概念;当我们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是指狭义概念。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3.党员证明信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六个月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办法
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郡。
5.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要求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切实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已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6.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认真做好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和转递工作,是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基本原则是,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7.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是:已经分配了工作,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展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8.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
离退休千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原则是:(1)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5)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9.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的印制与保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的印制和保管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须由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统一式样,在指定印刷厂印制。印制的时间、数量要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方可销毁。
10.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丢失的处理
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11.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的处理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021.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具体的职责有六条: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其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搞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5)负责村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022.村委会性质和职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2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5)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6)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
(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8)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